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|
浏览:56次 发布日期:2021年01月07日 |
2021-01-07 文章来源:评估中心 有关单位: 为落实认证工作要求,督促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保持认证状态,持续改进工作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(暂行)》,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组织制定了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(试行)》。现正式印发,请遵照有关要求,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的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工作。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(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代章) 2021年1月5日 抄报:教育部教师工作司;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 抄送:通过认证的有关专业所在学校;有关认证专家 |